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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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8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典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
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丙○○與少年杜0豪(真實姓名詳卷)發生債務糾紛,被告甲○○為替友人出氣,竟與少年杜0豪、江0柔、林0鎔、林0宏、黃0祥(真實姓名均詳卷,並均另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麥當勞 」、「大改」、「 阿文 」、「 慈慈 」等人,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4月20日1時10分許,先由少年杜0豪將告訴人丙○○約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121號」)之統一超商旁之停車場後,分別由「慈慈」、少年杜0豪、江0柔以拿安全帽之方式;少年林0鎔、被告甲○○以徒手之方式;少年林0宏、黃0祥則在旁把風,共同以上述方式毆打告訴人丙○○,使告訴人丙○○受有雙上肢、左肩及前胸挫傷疼痛、頭暈等傷害。案經告訴人丙○○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審理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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