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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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 張豫城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張豫城與被告 葉瑾靜 、被告 葉雅菁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撤銷贈與行為之不動產價值(即房屋土地之價值),如價值低於系爭債權金額新台幣参佰萬元,即以該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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