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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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許建益 被告 吳嘉閎 上列原告許建益與被告吳嘉閎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發生損害賠償之法律上原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包含請求賠償之金額)。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