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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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張家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許 潘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