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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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5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IPIHFITRIAN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PIPIHFITRIANI(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㈡釋明清償期為105年7月10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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