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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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7號債權人 黎秀哖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呈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呈顥是否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為BA0000000、BA00
00000、AC0000000、BA0000000、EX0000000號)之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查狀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似為笙鈦有限公司)。
㈡提出支票五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附表編號1之票據號碼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狀附本票影本之票據號碼為CH653401)。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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