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苗簡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進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進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被告 呂進財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造橋鄉○○村00鄰○○○00
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進財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01年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20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未戒除毒癮,於上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2年5月23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苗栗縣造橋鄉○○村00鄰○○○00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於102年5月23日11時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財團法人為恭醫院地下室1樓為警緝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偵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呂進財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㈡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
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102年度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原始編號102B0132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呂進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檢察官馮美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穎文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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