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 廖繼棠 被告 廖繼章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40,16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57,120×面積118=6,740,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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