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同信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643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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