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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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盈盛
內湖區戶政事務所)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定100年12月12日下午3時於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被告及辯護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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