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82號上訴人 蔡裕楨 即原告被上訴人 蔡篤興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8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篤興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審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05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對被告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5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應於刑事部分提起者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