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