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09號聲請人甲○○○○○○
限公司)
nil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
nil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000000000000000000000( 馬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送達代收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