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 王旭芳 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表:
一、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
二、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毀諾前已清償期數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聲請人為受其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確實數額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長子莊○○及莊○○教育費用之數額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配偶 莊忠雄 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配偶莊忠雄現在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八、聲請人配偶莊忠雄是否共同分擔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及子女之教育費、扶養費?其分擔之情形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九、更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