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表:
一、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二、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確實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五、聲請人於毀諾前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最後清償日期。
六、受扶養人 許萬進 之戶籍謄本及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更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