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2月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8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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