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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