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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