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2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至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