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判亂組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因確認叛亂組織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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