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刑保字第74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5月26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97年刑保字第74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9月11日 南檢瑞壬 97執助813字第70099號函文、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於97年10月16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沒入保證金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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