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
04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四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號之友人家中,飲用私釀酒一杯半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十七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迨於同日十七時四十五分許,行經臺中縣○○鄉○○路○段○○○號前,因酒後注意力欠佳,無法正常操控自小客車,不慎自後追撞由乙○○所駕駛正在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嗣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丙○○酒氣甚濃,經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高達0.58MG/L,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查獲後測試、觀察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公訴人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八月,但本院經審酌被告先前固然已有二次公共危險罪之前科紀錄,且本次因酒後注意力不佳,而自後追撞由證人乙○○所駕駛正停等紅燈之車輛,但其違犯本案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飲用之酒類及經警測得之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濃度不高,並未造成人身之傷亡,所生損害非鉅,再考之被告之智識、生活情狀,暨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妥適,公訴人所求處之刑尚嫌過重,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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