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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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