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83號聲請人即監護人 陳竹男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 陳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巷○○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