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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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陳巖 即三泰醫院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被上訴人三泰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高呈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文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因上訴人之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