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顧定軒律師【住臺北市○○路○○○號802室、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30日至104年12月14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2點30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 亞鋒 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路○○○號802室,電話:00000000)
理由聲請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4年度破字第8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