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欄「有期徒刑7月被判處206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被判處207次」;同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102年07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07月0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7月被判處206次」部分,係「有期徒刑7月被判處207次」之誤;同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102年07月15日」部分,係「102年07月08日」之誤,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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