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   告  廖月珠
被   告  李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四ꆼ第九行關於「…惟原告已否認有
說..」記載,應更正為「…惟『被告』已否認有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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