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訴訟代理人  羅婉貞
       許竹君
被   告 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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