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原 告 林峯騰
被 告 林 邱桂花
蕭林雪霞
林嘉益
蕭林雪玲
林雪紅
林佳德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林雪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