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振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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