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輝煌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