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參,被告因不甘受雲揚資訊有限公司欺騙,短於思慮而誤觸刑責,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