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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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六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六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貳拾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依據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同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七一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二十五片,為被告輸入所得之物,爰依法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七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為本院審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七一號偵查卷、九十三年度緩字第九四五號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計二十五片(十九套),均為被告自大陸地區購得、輸入之物品,屬其所有,且為其違反本件著作權法犯罪所得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上開卷證相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片)│├──┼─────────┼─────┤│一│全民公敵│二│├──┼─────────┼─────┤│二│天降奇兵│二│├──┼─────────┼─────┤│三│絕命鈴聲│二│├──┼─────────┼─────┤│四│ 巴頓 將軍│二│├──┼─────────┼─────┤│五│夜魔俠│二│├──┼─────────┼─────┤│六│神鬼戰士│二│├──┼─────────┼─────┤│七│十萬火急│二│├──┼─────────┼─────┤│八│ 侏儸紀 公園3│一│├──┼─────────┼─────┤│九│天崩地裂│一│├──┼─────────┼─────┤│十│蜘蛛人│二│├──┼─────────┼─────┤│十一│決戰時刻│二│├──┼─────────┼─────┤│十二│絕地戰警2│二│├──┼─────────┼─────┤│十三│反恐特警隊│二│├──┼─────────┼─────┤│十四│獵風行動│一│├──┼─────────┴─────┤│合計│二十五片(十九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