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楊進成 被告 楊岳峰 被告 楊沛緹 被告 楊岳鑨 被告 楊吳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167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2,500元/㎡×面積(35+9+73+26)㎡×原告代位被告楊進成應繼分1/3)=1,549,
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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