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楊金蘭
被 告 辜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00元(坐落
高雄市○○○路○○○○號8樓之5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現值為
131,6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應為131,60
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水、電、瓦斯費共4,800元,
兩者合計為136,400元,至於原告請求每月給付相當於5倍租金
之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