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3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鄭建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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