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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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美珠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安妤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三、(一)第一行「查告訴人明知」更正為「查被告明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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