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所載「108.06.10」應更正為「108.06.15」外,其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