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為0點0九、0點0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肅清煙毒條例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0點0
九、0點0二公克),經查係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二紙在卷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故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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