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О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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