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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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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