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花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來興 代理人 方彥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花建實業有限公│合作金庫花蓮分│民國103年8月13│362,250元│QY0000000│00000000│││司(方來興)│行│日│││7009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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