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戴宏燔受刑人戴昌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昌葳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具保人戴宏燔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惟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且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2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5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受刑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固經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1年7月30日緝獲歸案,並入法務○○○○○○○服刑,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則受刑人既已在監執行,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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