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廖聖丰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廖聖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具保人即受刑人廖聖丰前於110年4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出具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9,000元,而經聲請人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執行未到,復囑警拘提受刑人未獲,爰通緝受刑人等情,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通緝書稿影本在卷可參。
㈡惟受刑人已於111年7月19日緝獲歸案,並就桃園地檢署所指
執行案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經桃園地檢署於同年月21日撤銷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前案(通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緝獲歸案,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裁定沒入保證金。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