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范振宇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振宇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范振宇因犯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具保人即受刑人范振宇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桃園○○○
○○○○○○),居所地在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號3樓,前於108年6月間因涉犯詐欺案件,出具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而經聲請人釋放,嗣經聲請人認該案係犯侵占罪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5月13日執行筆錄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前依受刑人之所請,委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
苗栗地檢署)代為執行受刑人執行案件(110年度執字第4261號、111年度執再助字第25號),經苗栗地檢署向受刑人上開居所送達執行通知及追保函(應到日期:111年6月14日),因未會晤受刑人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乃分別於111年5月30日、同年6月1日將上開執行通知及追保函寄存在派出所,並分別於111年6月9日、13日發生送達效力,復經警依檢察官拘票於111年6月22日、26日及29日至上開居所拘提受刑人未獲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10年5月13日執行筆錄、苗栗地檢署送達證書、追保函(稿)、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
㈢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並經桃園地檢署於111年7月29日通
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卷內事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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