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原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豈溶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豈溶於民國110年5月1日上午7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社區後方,因細故與告訴人 曾晁盛 發生糾紛,高豈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曾晁盛身體,造成曾晁盛受有下唇撕裂傷、臉部頸部及胸部多處擦挫傷、頭部鈍傷合併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起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曾晁盛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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