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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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定瑋 (原名張騏緯、 張金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智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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