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盧婉君 被告 林亞蒨 (即 林秀金林秀瑩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亞蒨(即林秀金、林秀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亞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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