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孫翠玲 被告 潘孝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61號、第162號),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22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坦認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件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112年度基交簡字第259號),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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